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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重磅!3月1日起实行!新的政 府采购方式来了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10号--政 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 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有哪些特点 ?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 ,主要有以下特点 :

1、适用范围不同

  •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 、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

2、程序不同

  • 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 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 ;

  • 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3、供应商范围不同

  •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

哪些情形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 

  1.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 ,以及与之配套的必 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 ,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 

  3.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 ,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 

  4. 国 务 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什么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什么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

《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

  •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强调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 ,除经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

  •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则是由征集人先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条件 ,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加入。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入围阶段有无竞争。

  •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 ,确定入围供应商必 须有竞争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 ,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 ;

  • 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提出加入申请后,征集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如果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 ,并对征集公告中的框架协议内容和付费标准进行了响应,就可以入围,不存在竞争和淘汰 。

2、能否自由加入和退出。

  • 封闭式框架协议有 效期内,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退出;

  • 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有 效期内,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和退出。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

《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只有两种情形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1. 执行政 府采购政策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疫苗采购;以及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 ,并且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在一些地方 ,电信服务商不足3家 。

  2. 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并且为了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服务,需要让所 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加入的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比如,政 府购买失业培训 、养老、体检等服务 ,服务对象可持政 府发放的代金券等凭单或其他证明  ,从入围供应商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 。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评审规则有哪些 ?

1、《办法》规定,价格优先法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主要方法 。

2、质量优先法仅适用于两类项目:

  • 有政 府定价或者政 府指导价  ,无法竞价的;

  • 对功能、性能等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仪器设备。

针对以往协议供货、定 点采购中存在的质次价高、“买得便宜用得贵”等问题,《办法》规定了哪些举措 ?
  1.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尽可能确 保采购需求标准与zui高限制单价相匹配。

  2. 对封闭式框架协议供应商入围设置不同淘汰率,一般不得低于20% 。但是对于采用质量优先法的仪器设备采购 ,由于没有政 府定价、政 府指导价,评审环节又未开展价格竞争,为更好地平衡质量与价格的关系,将zui低淘汰率提 高到40%。

  3. 要求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原则上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能采用专 供政 府采购的产品 ,避免同一货物因使用专 供政 府采购的型号导致价格不可比 。同时,要求货物项目的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响应,避免多产品响应形成报价组合 ,干扰价格竞争。

  4. 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等仪器设备,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 用耗材进行报价,并在评审时考虑专 用耗材使用成本。

  5. 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又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报价以下的 ,可将合同授予该非入围供应商 。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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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昆

2022年1月14日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 高政 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 、统一 ,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 ,确定第 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 ,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 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 ,以及与之配套的必 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 、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 ,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 务 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 

属于本条第 一 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 ,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第四条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 要耗材、配件等 ,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 

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办法统称征集人。 

第六条 框架协议采购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 ,应当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 

第七条 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 ,按照政 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 。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款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执行政 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 ,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 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 效期内不得变动。 

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 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 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 

第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 ,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 ,在确 保功能、性能和必 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 进竞争; 

(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 ,厉行节约 ,不得chao 标准采购; 

(三)按照《政 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 、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四)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 ,包括功能 、性能、材料、结构 、外观 、安 全、包装 、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 、售后服务等; 

(五)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技术保 障、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 、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zui高限制单价。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 ,即达到一 定采购数量,价格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 。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 ,付费标准即为zui高限制单价。 

zui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 一阶段响应报价的zui高限价。入围供应商第 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以下统称协议价格)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zui高限价 。 

确定zui高限制单价时 ,有政 府定价的 ,执行政 府定价;没有政 府定价的 ,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 

货物项目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第十四条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采购需求以及zui高限制单价; 

(四)封闭式框架协议第 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 

(五)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 ,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 、订单; 

(十)框架协议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二)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 ,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 效期一般不chao 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 效期一般不chao 过2年。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二)对第二阶段zui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四)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在质量不降低 、价格不提 高的前提下 ,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五)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六)公开封闭式框架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七)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货物、服务,应当将第二阶段的采购合同授予入围供应商,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框架协议采购应当使用统一的采购合同文本,采购人 、服务对象和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十八条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 一授权供应商 。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 。 

第十九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 ,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 

(五)框架协议有 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的 ; 

(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第二十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 ,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 ,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除征集人和采购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授予的采购文件资料由采购人负责保存。 

采购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 ,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 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款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 ,因执行政 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 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 效期内不得变动 。 

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 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 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第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 保功能、性能和必 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 进竞争; 

(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 ,厉行节约 ,不得chao 标准采购; 

(三)按照《政 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 ,合理设置采购包 ; 

(四)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 、安 全、包装 、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 

(五)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技术保 障 、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zui高限制单价。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 ,即达到一 定采购数量,价格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zui高限制单价 。 

zui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 一阶段响应报价的zui高限价。入围供应商第 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 ,以下统称协议价格)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zui高限价 。 

确定zui高限制单价时 ,有政 府定价的 ,执行政 府定价;没有政 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 ,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货物项目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 ,其中包含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 。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第十四条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采购需求以及zui高限制单价; 

(四)封闭式框架协议第 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协议价格 ; 

(五)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 ,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合同文本 ,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 、订单; 

(十)框架协议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二)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 ,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 效期一般不chao 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 效期一般不chao 过2年。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 ,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二)对第二阶段zui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四)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 高的前提下 ,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五)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 ,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 ,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六)公开封闭式框架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 

(七)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货物、服务,应当将第二阶段的采购合同授予入围供应商,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同一框架协议采购应当使用统一的采购合同文本,采购人 、服务对象和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十八条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 一授权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 ,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 。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 。 

第十九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 ,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五)框架协议有 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的; 

(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第二十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 

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 。 

第二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 ,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除征集人和采购人另有约定外 ,合同授予的采购文件资料由采购人负责保存 。 

采购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